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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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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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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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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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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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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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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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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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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适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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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创新项目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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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
创新项目 |
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
1.企业承担的市场导向类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单个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的15%资助,市级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按年度确定资助金额及拨款进度,市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后补助 |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应高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2.申请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3.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不予申请新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事业单位原则上承担的市级重大在研项目不超过3项。
二、申请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和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重点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技术重大创新。
2.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和实施科研项目。
3.申请项目属于企业承担的市场导向类项目,其项目研发投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属于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应自筹一定比例的经费。
4.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
《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137号) |
2016-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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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 |
创新项目 |
主动设计项目: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自主申报项目: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的市本级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技术研发及社会发展科研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
1.主动设计项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医疗卫生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每年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项。
2.自主申报项目:市级财政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医疗卫生项目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每年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0项。
3.承担单位为非企业单位的,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市级财政资金资助比例不超过本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30%。 |
企业单位:后补助
非企业单位:事前补助 |
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的项目和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申请项目必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应用示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和发展产业政策,有利于推进杭州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3.申请项目的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农业育种、医疗卫生、健康产业等领域项目可适当延长)。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和实施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
4.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承担有同类市级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并尚未结题验收,不予申请承担新的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申请单位为非企业的,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同类市级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并尚未结题验收,不予申请承担新的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项目。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
《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杭科农〔2018〕132号、杭财教会〔2018〕153号) |
2018-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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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交易转化项目 |
成果转化 |
本市企业通过科技市场竞价(拍卖)和网上技术市场交易方式取得先进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
1.拍卖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技术成交额10%、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
2.转化项目:采取立项入库、验收通过再资助的方式进行。财政补助额不超过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0%、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后补助 |
1.资助对象是吸纳转化先进科技成果的我市企业。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对科研项目单独财务会计核算。
2.资助项目应当符合杭州市“十三五”规划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按交易途径区分为:一是近三年内企业通过浙江科技大市场竞价(拍卖)成交签约并进行产业化的科技项目;二是近三年内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与国内外高校和具有独立法人的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转让)合同,技术交易总额不低于50万元的科技项目(简称“转化项目”)。交易双方均互不关联。同时符合两类项目的同一技术合同只可自主选择申报其中一类项目。 |
《杭州市科技成果交易转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杭科合〔2017〕183号、杭财教会〔2017〕212号) |
2017-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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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科技项目配套 |
创新项目 |
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重大创新载体以及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等项目载体建设的我市企事业单位 |
市本级配套补助不超过征集时间段内国拨或省拨扶持资金的25%。同一法人单位在征集时间段内获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
后补助 |
1.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杭州市范围内(除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外)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企业,以及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2.项目类别包括国家科技部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部门牵头管理实施的创新载体;以及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且科技厅牵头管理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国、省科技项目。 |
《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7〕278号、杭财教会〔2017〕296号) |
2018-2021 |
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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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补助 |
研发投入 |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企业经营规模小于或等于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规模上限。 |
1.规上(限上)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经费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
2.规下(限下)企业,按不超过新增研发经费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
后补助 |
获得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企业经营规模小于或等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规模上限。
2.企业是经认定并公告有效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型科技企业,或是纳入市、区科技部门建立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型科技企业培育库的中小微企业。
3.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杭州市发展信息经济“一号工程”重点支持范围;未认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型科技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须达到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国科发火〔2016〕32号)。
4.企业自主创新活跃,项目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按规定范围列支、归集研发费用,单独设立明细账,企业研发费在企业统计报表系统正常反映。
5.近两年来,企业运行正常,经济、科技、安全、环保领域等均无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违规事件。 |
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第16条
2.《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8〕104号、杭财教会〔2018〕101号) |
2018-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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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 |
创新创业 |
杭州市注册成立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
1.无偿资助。对新评审纳入“雏鹰计划”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创业无偿资助。
2.贷款贴息。培育期内“雏鹰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 |
事前补助
贷款贴息 |
雏鹰计划企业申报条件见创新主体认定类 |
《杭州市科技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杭科高〔2019〕68号) |
2018-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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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 |
创新创业 |
新申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1.申报补助。对在省科技厅云服务平台提交“国高企”认定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经费补助。
2.认定奖励。对获得科技部“国高企”申报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40万元奖励。 |
后补助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见创新主体认定类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64号) |
2018-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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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 |
创新创业 |
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
对新认定(2019年起)的“市高企”每家给予20万元培育经费资助和享受贷款贴息补助。 |
后补助 |
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见创新主体认定类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 |
2019-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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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科研院所引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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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优质科研资源(国家级科研院所、国际知名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的研发机构)建设科研院所,扶持市属科研院所发展 |
1.引进的科研院所根据不含土地成本总投入的15%一次性给予运行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市属科研院所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 |
后补助 |
1.引进科研院所原则上应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下属科研机构或其他国家级科研院所、国际知名科研机构,以及世界500强企业的研发机构。
2.引进的项目应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以及杭州城市定位与特色、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十三五”期间重点引进信息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人工智能、量子通信等未来产业发展需要的项目。 |
《关于“名校名院名所”建设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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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人才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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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 |
科技人才 |
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
1.对确定的领军型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原则上给予每个团队不高于500万元的资助。
2.对确定的领军型青年创新创业团队,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原则上给予每个团队不高于300万元的财政资助。 |
分期补助 |
(一)领军型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1.团队由本市近3年从国内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组成,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负责人应达到杭州市C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核心成员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与我市依托单位签订连续服务5年以上工作协议,每年6个月以上实际在岗工作。
3.团队负责人引进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或是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中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领导职务。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4.团队研发项目处于该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前沿,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带领和推动本市相关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和突破。科技成果产业化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5.团队依托单位经营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3%,配套支持措施完善,为团队从事项目配足科研资金,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各类要素。
二、领军型创业团队申报条件
1.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负责人应达到杭州市C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核心成员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团队创办企业已在杭州市工商注册登记和办理社会保险,成立时间1年以上、5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资本中,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总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团队负责人引进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是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中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领导职务。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4.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具备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企业运行正常、成长性好,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具备持续创新创业能力。
5.团队成员应潜心创业,将主要精力放在创办企业上。
三、领军型青年创新创业团队申报条件
领军型青年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一般应达到杭州市C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且团队负责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领军型青年创新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与依托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工作协议;领军型青年创业团队,企业实际到位资本中,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总货币出资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除此之外,其他申报条件与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相同。 |
《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2018-2020)》(杭科策〔2018〕124号、杭财教会〔2018〕136号) |
2018-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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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引进国(境)外智力计划 |
科技人才 |
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高端国外专家和国(境)外智力项目 |
1.对引进的高端国外专家,实行年薪资助。资助金额按各单位与国外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年薪高低分为30(含)-50万元、50(含)-80万元、80(含)万元以上3个区间,分别按年薪的40%、50%、60%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对引进的国(境)外智力项目,实行项目资金资助。按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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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进的高端国外专家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国外专家,须在该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某项工程、技术、项目和学科的负责人(带头人),且原则上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1个年度内在杭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从事研发、设计类等可不在杭完成工作任务的专家除外),年薪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境)外知名企业或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人才;
4.高层次国(境)外专家工作团队中的主要成员;
5.其他急需或紧缺的高层次国外专家。
二、引进实施的国(境)外智力项目
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应为引进国(境)外(包括港、澳、台)技术、管理专家来杭帮助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技术或管理难题的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予以资助。 |
《杭州市“115”引进国(境)外智力计划实施意见(2016-2020)(杭人社发[2016]176号) |
2016-2020 |
四、创新环境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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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业 |
成果转化 |
在杭高校科研院所、本市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
1.高校和科研院所:按不超过实际收款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项合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2.中介机构:按不超过实际交易总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3.中介个人:按不超过实际收款金额的0.5%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后补助 |
1.高校院所:在执行期内与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且单项合同的实际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万元。
2.中介机构:在执行期内促成国内外高等院所和科研院所与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的三方合同,且在执行期内买卖双方实际发生技术交易款项,承诺与买卖双方没有组织上的隶属或利益上的直接关联关系。
3.中介个人:在技术合同签订前进行合同备案登记,在执行期内促成省外高校院所与杭州市范围内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的三方合同,技术交易额全部付清后一年,并承诺与买卖双方没有组织上的隶属或利益上的直接关联关系。 |
1.《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第17条
2.《杭州市科技服务业补助的实施细则》(杭科合〔2017〕172号) |
2017-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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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 |
创新创业 |
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
(一)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单个孵化器可享受的建设经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二)年度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市级孵化器: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杭州市“雏鹰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企业所在的孵化器5万元的经费补贴,对同一企业分别入选“市高企”和“雏鹰企业”的只享受一次经费补贴;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企业所在的孵化器15万元经费补贴。
(三)鼓励国家级孵化器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对接受管理和品牌服务后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孵化器的,补助输出方20万元,每年补助输出方的总额不超过100万。
(四)鼓励孵化器设立天使基金,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共同设立的天使基金实收资本的30%。
(五)在孵企业获得天使轮(或者A轮融资),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予以补助孵化器,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孵化器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后补助 |
杭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见创新主体认定类 |
1.《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
2.《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19〕67号) |
2019-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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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 |
创新创业 |
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 |
1.众创空间补助:每年分别给予国家、省、市级标准化众创空间不超过30万元、25万元、20万元的资助;市级专业化、国际化示范众创空间运营补助在市级标准化众创空间基础上进行补足,每年不超过50万元。
2.投融资补助: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的2%进行资助;企业(项目)完成融资后在杭州市注册的,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每个企业(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进行资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
后补助 |
杭州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报条件见创新主体认定类 |
《关于加强众创空间建设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8〕1号) |
2018-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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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券 |
创新创业 |
本市企业、入驻市级众创空间的创客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 |
本市企业、创客向各类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并与创新载体签订技术合同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此项补助由企业所在区、县(市)科技部门负责发放和兑现。 |
后补助 |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上述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需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等形式科技服务时,并与创新载体签订技术合同。 |
《杭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杭科合〔2018〕8号) |
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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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机构贷款补助 |
科技金融 |
在杭金融机构对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
1.科技信贷专营机构,以上年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额3亿元为基数,科技贷款总额达到3亿元的,补助50万元;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补助资金增加10万元(按整位数计算),单个机构(单位)补助最高300万元。
鼓励同一银行在本市不同地区设立和发展多家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同一银行内独立核算并符合条件的不同分支机构,可分别享受补助。
2.非科技信贷专营机构,以上年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额10亿元为基数。科技贷款余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最高补助20万元;科技贷款余额达到20亿元以上的,最高补助50万元,科技贷款余额达到30亿元以上的,最高补助100万元(按整位数计算);单家银行只能择优推荐一家分支银行申报补助。 |
后补助 |
一、该政策鼓励的科技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是:
1.科技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含)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2.单笔贷款期限6个月以上。
3.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单户贷款余额不高于2000万元(含),单笔贷款额度不高于1000万元(含)。
4.为切实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成长,经营规模小于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应占30%以上,贷款利率上浮不高于(含)同期基准利率20%的贷款额占30%以上。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杭银行机构,可申请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1.上年底发放(获得)贷款的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客户数占全部贷款企业客户数的50%以上,且上年底发放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总额占全部企业贷款总额的30%以上的独立核算银行机构,按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标准给予累进补助。
2.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占比、余额占比未达到科技信贷专营机构标准,但服务本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100家以上,年度科技信贷总额达10亿元以上的独立核算银行分支机构,按非科技信贷专营机构给予定额补助。 |
《杭州市科技金融机构贷款补助政策的实施细则》(杭科计〔2018〕193号、杭财教会〔2018〕281号) |
2018-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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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科学研究 |
软科学研究 |
在杭高校、科研单位、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决策咨询研究 |
1.一般项目资助经费每项3-5万元
2.重点项目资助经费每项5-8万元。 |
事前补助 |
1.项目资助对象为在杭开展软科学研究的高校、科研单位、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标项目、定向委托的项目允许外地单位申报和承担。
2.项目重点支持对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焦点难点问题而开展政策和决策咨询研究。 |
《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杭科农〔2018〕132号、杭财教会〔2018〕153号) |
2018-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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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全民科学素质 |
科学普及 |
在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物馆(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科普活动。 |
1.全市性重大项目,单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年度资助项目数不超过3项;
2.对活动内容丰富、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单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年度资助项目数不超过5项;
3.对其他公益性科技科普活动项目,单项资助不超过5万元,年度资助项目数不超过35项。 |
后补助 |
项目申报对象:凡拥有良好科技科普资源、具有科普工作机构或团队、具备组织实施科普活动的条件和能力、符合年度科技活动周项目征集通知要求的在杭独立法人单位均可申报,重点支持在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物馆(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协会等。 |
《杭州市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专项社会征集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杭科策〔2016〕193号) |
2016-2019 |